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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乐官方入口:鹰潭市公布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类)

来源:米乐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6-01-04 18: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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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剑行动”部署要求,鹰潭市生态环境局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聚焦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明显问题,严厉打击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恶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将2025年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类)公布如下:

  2025年9月10日晚,按照省厅统一部署,鹰潭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利剑行动(零点行动),执法人员前往江西某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是做低氧铜杆的生产与销售,生产的基本工艺为:外购废杂铜进行熔炼,经连铸连轧后得到低氧铜杆。现场检查时,该企业1,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喷射装置未开启(根据环评要求,1治理设施为“SNCR脱硝+烟气急冷+活性炭喷射+覆膜布袋除尘+脱硫塔”)。

  涉案企业江西某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五)项细化:“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为普通工业废气,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以20≤A40万罚款”之规定,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于2025年12月4日对涉案企业江西某铜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之规定,鹰潭市生态环境局下一步将移送该案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25年7月30日上午,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企业主要是做塑料薄膜制造项目;生产的全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经干式过滤+一级冷凝+一级活性炭吸附脱附+二级冷凝+二级活性炭吸附脱附+回收预处理后+TO焚烧炉焚烧后外排;查阅排污许可证,废气中主要污染因子含有苯、甲苯、非甲烷总烃。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前端管道4个阀门已开启,处于敞开状态,使用便携式VOCs检测仪监测,结果显示VOCs浓度为101.9mg/m3。靠近TO焚烧炉的干式过滤箱2扇箱门未关闭,处于敞开状态,部分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直排外环境。

  涉案企业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状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江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3)》第二部分第二章第(五)项细化:“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类别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处以40≤A60万罚款”之规定,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对涉案企业江西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涉及嫌疑违反法律依法应当实施行政拘留的案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海警机构”之规定,鹰潭市贵溪生态环境局已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1.企业需筑牢环保主体责任,杜绝“侥幸排污”。企业作为排污主体,不能为节省成本或简化流程,故意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需建立常态化运维机制,按时进行检查废气处理设备的阀门、箱体等核心部件,确保设施全程有效运行。同时,要敬畏法律,充分认识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的难以处理的后果,摒弃“偷排省事”的错误认知,从源头守住环保合规底线.执法需强化“精准追责+闭环监管”,提升震慑力。执法部门要坚持“现场取证+精准裁量”,通过便携式监测设备等技术方法固定违法证据,结合污染物类别、企业排污许可资质等因素,依法适用自由裁量基准作出处罚。同时,严格落实“行政处罚+行政拘留”的双重追责机制,对逃避监管的排污行为,既处罚企业又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形成执法闭环,打破企业违法幻想。

  3.行业需构建“合规引导+社会监督”的共治格局。相关行业协会应将此类案例作为合规培训素材,引导同类型企业对照自查,规范污染防治设施操作。同时,鼓励公众、媒体参与监督,通过案例公开曝光,强化“违法成本远高于守法成本”的导向,推动形成企业自觉合规、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治理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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