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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米乐官方入口 发布时间:2025-08-29 09:5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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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基〔2018〕245号)第三条规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海关监管年限届满的,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所依托管理的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和技术开发机构等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将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统一管理的、处于海关监管期限内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用于其他单位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活动。
主要目的: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减少仪器设施重复购置和闲置,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所依托管理的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等法人单位。
管理单位在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前,应按规定事先对所在地海关提出申请。
管理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向主管海关申请简易程序办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有关手续:
(二)已建立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台账(模板),承诺完整记录开放共享服务时间、服务类型、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情况信息;
(三)已按照数据报送规范,将免税进口仪器设施基础信息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并已经主管部门审核;
(四)截至申请之日,近一年内未因违反规定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而被处罚,近三年内未因擅自将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非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已开展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服务记录报送至国家网络管理平台。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一般不得移出本单位,对于存在因开展科研及技术开发协作、其他单位科研教学急需或对使用地点有特定要求等特殊情况确需短期或临时移出本单位的,应于移出前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情况纳入海关年报管理。管理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纳入国家网络管理平台管理的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情况汇总后,向主管海关报告。
已适用简易程序的管理单位,连续3次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情况,或者出现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形的,暂停适用简易程序。
以上具体操作可参照《“单一窗口”标准版用户手册》(减免税后续)——“科创共享管理”模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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